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转发银保监会等4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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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关于转发银保监会等4部委《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银保监发〔2021〕5号)

各市(州)银保监分局,成都各区(市)县监管组,人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财政局、扶贫开发局,四川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一级分行,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各股份制银行、省外城市商业银行成都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四川新网银行,成都农商银行,成都各村镇银行:

扶贫小额信贷作为金融精准扶贫的“品牌”,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积极作用。为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切实满足脱贫人口小额信贷需求,现将《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政治站位,接续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

(一)切实提高认识。充分认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是过渡期内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延续和优化,是推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进一步增强工作主动性,做到思想不松、力度不降、干劲不减,健全工作机制,精准制定政策,积极宣传引导,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接续推进、健康发展。

(二)精准贷款投放。鼓励银行机构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放款,1年期(含)以下贷款利率不超过1年期LPR,1年期至3年期(含)贷款利率不超过5年期以上LPR。要坚持贷款对象精准、贷款操作依法合规、贷款管理履职尽责,科学合理制定信贷计划,避免向不符合条件、没有还款能力的脱贫人口发放贷款。严格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与各类产业带动贷款的差异定位,杜绝出现“户贷企用”、假冒名贷款等贷款对象不精准、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

(三)严格存量管理。强化存量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主体责任、属地责任,全面厘清贷款底数,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完善风险处置方案,确保贷款到期能收回。对符合规定的存量扶贫小额信贷继续予以贴息和分险。

二、加强财金互动,撬动更多信贷资源向脱贫人口倾斜

(一)实行财政贴息。在过渡期内,对3年期(含)以内、5万元(含)以下,以及按政策规定续贷和展期的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原则上继续按不超过5%的年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各地可采取先收后贴或直接贴息方式,按季贴息。对贷款户因未按期偿还贷款及其它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二)健全补偿机制。保持过渡期内政策的衔接和稳定,将“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更名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分险基金”,继续对符合规定的新增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损失予以分险。执行分险基金与贷款余额最高1:10的放大倍数,动态调整分险基金规模。对按程序审核认定的贷款损失,继续按照分险基金、经办银行7:3的比例分担,国家、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按照8:2的比例分担。

(三)及时风险代偿。对贷款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应启动分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分险补偿范围。分险基金、承贷银行机构按损失比例共同享有对贷款人的债权,追索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承办银行机构和分险基金账户。

三、落实责任分工,切实满足脱贫人口信贷需求

(一)强化“包干”服务。各银保监分局要督促银行机构继续落实“包干”服务制度,在脱贫人口数量较多的乡镇,指定1家网点作为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主责任银行,对脱贫人口实行名单制管理,鼓励其他非主责任银行机构积极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业务,确保应贷尽贷。

(二)合力组织推进。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的职责分工,强化工作联动,合力推进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各银保监分局要有效发挥差异化监管引领作用,建立监测机制和责任清单,督促银行机构完善内部考核评价机制,认真落实尽职免责制度。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要积极运用支农支小再贷款,丰富信用救助“工具箱”,引导银行机构加大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等乡村振兴信贷投放。各地扶贫(乡村振兴)、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组织、服务管理,完善财政贴息政策、风险补偿机制,提供综合信息服务,协助开展贷款监督和回收厂确.保脱贫人口小额信贷“贷得到、用得好、还得上”。

四、强化监督考核,积极营造助力乡村振兴良好社会氛围

(一)完善会商机制。建立长效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间的信息对接共享,共同做好脱贫人口小额信贷统计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价。坚持“月统计、季通报”机制,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数据为依据,以贷款规模、质量、逾期率等为重点内容,扶贫(乡村振兴)部门逐级通报市、县、乡,银保监部门通报市(州)分局和省级承贷银行机构,省级承贷银行机构要通报到县级机构。坚持定期会商制度,各级监管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扶贫(乡村振兴)部门定期召开协调会,会商研究相关工作。

(二)大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媒介等载体,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脱贫人口小额信贷政策宣传,强化“双基”联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主动收集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亮点和经验做法,做好交流推广。要切实提升消保工作水平,稳妥处置信访投诉事项,避免不当处置引发负面舆情。

                                                             中国银保监会四川监管局  四川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
                                                                             202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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