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26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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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积极应对疫情灾情影响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26条措施》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防灾减灾、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以及国家、省乡村振兴局有关政策措施,有效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影响,坚决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开展防止返贫监测帮扶

1.及时纳入。常态化开展新冠肺炎疫情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影响排查工作,重点关注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外出务工及产业发展方面影响,加强与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卫生健康、医保、残联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及比对,及时筛查因疫情灾情等因素影响出现返贫致贫风险的农户,做到应纳尽纳。

2.先行救助。对受疫情灾情影响导致支出骤增、收入骤减,生活陷入严重困难事实清楚的农户,通过“绿色通道”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先行开展针对性救助,后履行有关程序,确保及时有效消除返贫致贫风险。

3.精准帮扶。新增纳入的监测对象,要按照“一户一策”的原则,制定针对性帮扶措施,落实帮扶责任人,确保帮扶到位、消除风险。针对未消除风险监测对象,县(区)可统筹各级财政衔接资金结合实际开展到户到人帮扶。

4.兜底保障。全力推进防贫综合保险工作,统筹市县财政衔接资金,设立“防贫基金池”,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及时救助,有效化解因疫因灾等返贫致贫因素,全面筑牢防贫“兜底保障网”。

二、全力推动稳岗就业

5.开展常态监测。做好脱贫劳动力务工情况跟踪监测,加强有组织的劳务输出,确保脱贫人口务工就业年度目标任务完成。对返乡回流的脱贫劳动力,建立跟踪服务机制,落实帮扶责任,做好创业就业服务保障工作,一户一策、因人制宜帮助实现再就业。

6.开发公益岗位。因地制宜合理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特别是弱劳力、半劳力,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各县(区)可统筹开发防贫监测、疫情排查、山洪地质灾害监测等乡村公益岗位,并根据劳动时间、劳动强度等因素合理确定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同一地区保持类似岗位聘任标准、待遇水平等基本一致。落实该项政策所需资金,符合中央和省就业创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列支,其余部分由各级衔接资金列支。

7.扶持就业载体。对吸纳脱贫人口10人以上的企业,可以认定为就业帮扶基地,按规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对依法办理登记注册,符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规定的,可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就业成效好的,可继续提供贷款和贴息。

8.吸纳就业奖补。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按每10人1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万元;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村电商等依法登记生产经营主体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半年以上的,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吸纳10人以上的,再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补。

9.组织劳务输出。脱贫人口通过有组织劳务输出到户籍所在县以外就业的,给予400元/人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对象)给予一次性单程铁路、公路和水运(路)交通补助,由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对连续在外稳定务工就业3个月以上的,可统筹社会帮扶资金等探索发放稳岗补助。

10.技能培训补贴。对有培训需求和就业意愿的脱贫人口实现全覆盖免费培训,培训期间给予50元/天·人的生活(交通)费补贴,全天培训时间不足4学时的,减半发放,生活(交通)费补贴政策每年享受一次,且不可同时领取失业保险金。

11.推广以工代赈方式。衔接资金支持开展的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补短板项目,符合条件的优先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实施,优先吸纳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其他低收入群众务工。落实“以工代赈项目按不低于中、省资金15%的比例严格发放劳务报酬;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项目,向当地群众发放劳务报酬原则上不低于该项目财政资金投入的10%”的政策,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提高项目资金中劳务报酬发放比例。

12.做好新成长劳动力就业帮扶。对脱贫家庭(含监测对象家庭)高校毕业生,制定“一人一档”“一人一策”帮扶计划,开展“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建立县、乡、村“雨露计划+”就业促进行动工作清单和工作开展情况台账,实施“131”就业服务,帮助“雨露计划”毕业生实现就业。鼓励返乡创业,按规定落实创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拓展灵活就业,支持从事个体经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场地支持、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13.加大劳动奖补促增收。支持脱贫家庭和其他低收入家庭依靠勤劳双手发家致富,可按务工收入和农畜产品销售额给予一定奖补,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全力推动产业帮扶

14.支持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中央衔接资金不低于55%、省级衔接资金不低于50%用于产业发展且比例不低于上一年度。重点支持联农带农产业发展,可用一定比例优先保障发展到人到户项目,促进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持续增收。支持建设一批田头小型冷藏保鲜等产业配套基础设施。

15.支持发展高质量庭院经济。鼓励和引导分散居住的脱贫户、监测户利用房前屋后、房顶地下等闲置土地和空间,因地制宜发展小种植、小养殖、小休闲、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等,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出台相关奖补政策,多措并举增加家庭经营性收入。

16.做好技能培训服务。支持各地用好特聘农技员、“科技下乡万里行”、农业综合技术服务团、农技巡回服务小组、现代农业园区专家工作站等科技服务力量,为脱贫村、脱贫户提供菜单式、定制式、配送式服务,对脱贫村、脱贫户做好技术精准指导,提升脱贫群众种养殖技术,助力脱贫群众增收。

四、加快推动项目实施

17.保持财政支持政策总体稳定。保持衔接资金投入不低于上一年度,加大衔接资金使用政策指导力度。在衔接资金安排上,对受疫情灾情影响较重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优先安排能够有效应对疫情灾情影响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项目。

18.支持乡村振兴重点帮扶村发展。各县(区)安排衔接资金专项支持重点帮扶村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对成功创建省市乡村振兴重点帮扶优秀村的,市级衔接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项目资金奖补。

19.及时调整优化项目库。受疫情灾情影响较重地区入库项目调整不受年度调整不超过20%的限制。对有利于增加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收入、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等因疫情灾情影响急需实施的项目,可适当简化入库、公告公示流程,优先安排入库、优先安排资金。对前期工作充分、具备实施条件、带动脱贫群众增收效果好的项目,及时推荐给有关方面争取支持。

20.改进项目实施方式。对符合条件的小型村庄建设项目和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按规定简化审批等相关程序;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领办的合作社组织当地脱贫劳动力组建施工队伍,探索自建自管等有效方式,促进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稳定增收。加强项目资料管理,及时办理报账手续,加快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和财务结算,依法依规加快资金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金融支持

21.加强小额信贷支持。持续加大对疫情灾情影响下脱贫人口、监测对象发展产业小额信贷的支持力度,对符合条件、有贷款需求的做到应贷尽贷。严格落实续贷、展期、延期相关政策要求,对因疫情灾情影响无法按期还款形成逾期且符合政策要求的脱贫户和监测对象继续落实贴息和分险政策。

22.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强政银企对接,为金融机构推荐一批有融资需求的项目,由金融机构主动对接、自主审贷。鼓励金融机构依法合规支持受疫情灾情影响暂时出现生产经营困难的产业帮扶项目,帮助解决困难问题。

六、全力推动社会帮扶

23.加强联系帮扶。与市县联系帮扶单位对接,积极争取帮扶单位直接投入或引进各类资金项目,大力实施到村到户产业项目,开展消费帮扶、就业帮扶等,帮助联系村发展特色产业、壮大集体经济,直接带动群众增收。

24.发挥驻村力量作用。充分发挥驻村第一书记和工作队作用,用好“盯村抓户”抓手,建立“网格化”入户走访体系,查找存在的风险点,针对发现问题,开展产业指导、加强就业帮扶、提升就业能力等,实现脱贫群众稳定增收。

25.开展消费帮扶。支持各县(区)用好“天府乡村”公益品牌,积极拓展销售渠道,带动农产品销售,确保销售规模不低于上一年度。依托“雅安市乡村振兴工作站”,支持各地优质特色农产品入驻“滨水购”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帮助各县(区)农产品销售。鼓励各级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会、金融机构、大专院校、医疗机构、驻雅部队等食堂、内部商超签订直供直销和长期供货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天府乡村”公益品牌产品和服务。

26.动员社会力量帮扶。深入推进“万企兴万村”和“两新联万村·党建助振兴”行动,实施助力乡村振兴双向互派、“政协双助”“民营企业家到村任职”等行动,推进金融、产业等干部人才“组团式”帮扶。动员社会组织加大资金募集力度,对受疫情灾情影响的脱贫地区和脱贫人口、监测对象提供捐赠援助和救助帮扶。推动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参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依托雅安市社会组织孵化园建立社会组织参与帮扶的信息服务平台,促进帮扶资源与帮扶需求精准对接。

符合上述六大类26条扶持政策有相应行业部门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的,由相应行业部门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列支,行业部门专项资金或补助资金未覆盖的,可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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