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关于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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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残发〔2013〕1号

  各市(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商务局、扶贫和移民工作局、畜牧局、残疾人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省委、省政府将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列为重点实施的“民生工程”。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四川省残疾人事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现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重大意义

  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是指残疾人以“非员工制”方式,就近、就便实现就业的总称,包括个体就业、庇护性就业和从事家庭手工业、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等就业形式,是非常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就业方式。由于身体不便、功能缺损,残疾人不便背井离乡外出务工,就业机会相对较小,依然是就业最困难的群体。城镇残疾人登记失业率是城镇登记失业率的2倍,工薪性收入不到其收入的40%,残疾人就业成为了实现共同富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难点,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点。大力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是贯彻十八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是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劳有所得和统筹城乡就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更加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内容,对增加残疾人收入,帮助残疾人同步实现小康和共同富裕,确保全省与全国同步实现“到二○二○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国内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二○一○年翻一番”的宏伟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从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高度,重视和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保障和改善残疾人民生。

  二、总体思路和目标任务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眼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按照“主体能动、政策扶持、产业引领、企业带动”的总体思路,充分挖掘残疾人自身潜能,整合资金、项目和政策资源,着力依托地方的特色资源培育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优势产业,鼓励和支持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逐步形成鼓励和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到2015年,全省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达到80万名;到2020年,残疾人实现居家灵活就业达到100万名。

  三、完善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措施

  (一)制定和实施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居家录活就业方案。为残疾人制定好“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就业方案,是推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各地要按照为残疾人提供“量体裁衣”式个性化服务的要求,依托当地适合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产业,结合残疾人自身条件和实际需求,为残疾人量身定做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实现“一人一案”,并录入到“四川省残疾人量体裁衣个性化服务平台”。要帮助残疾人选择和从事适合的居家灵活就业项目,可重点引导从事家庭手工业(雕刻、蜀绣、羌绣、十字绣、竹编、绘画、饰品等工艺美术品制作、电子元件、服装等产品加工装配)、社区服务业(家庭服务业)、餐饮业、零售业、电子商务(网店经销、心理热线)、服务外包(客户服务、呼叫中心平台)、中介服务、文化创意(动漫制作)和特色种养殖业等。要切实帮助残疾人解决就业、发展生产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技能)、融资、产品销售等困难。对有就业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要通过安排在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实现庇护性就业。要引导、帮助居家灵活就业残疾人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二)加强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培训,为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提供技术支持。各级残联要根据残疾人“量体裁衣”式个性化的居家灵活就业方案,将残疾人对技术、技能的培训需求进行分类统计,商请相关部门优先纳入培训计划、优先安排培训。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全面纳入各类技能培训计划。各级农业部门要统筹协调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技能培训工作,将残疾人纳入实用技术培训体系。各级扶贫移民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贫困家庭劳动力转移培训计划。各级残联组织要依托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开展智力、精神和重度残疾人职业康复训练。省、市(州)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业部门、畜牧部门、残联要重点培训残疾人高中级实用技术(技能)人才,开展小需求项目培训,商务部门要开展残疾人电子商务应用培训;县(市、区)级对应部门要根据残联提供的残疾人培训需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开展技术指导服务,或委托乡(镇)、街道办事处实施。培训经费分别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商务、扶贫移民、畜牧和残联等部门在相应的培训项目资金中解决。

  (三)加大对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项目和资金扶持。

  各级残联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推荐符合条件的残疾人项目,相关部门在有关项目中优先安排资金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各级残联、财政在每一年度征收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资金用于扶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各级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在中小微企业发展、工艺美术产业发展和旅游纪念品生产,各级商务部门要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体系、家政服务体系和电子商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残联要在创业服务和就业援助,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要在农业产业培育、产业化发展、龙头企业、职业农民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发展和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各级扶贫移民部门要对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在项目和资金上给予扶持。

  (四)坚持企业带动,促进残疾人产品走向市场。鼓励和支持企业带动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支持企业与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居家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基地)通过土地、林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分红和提供劳务取得劳务收入方式带动残疾人发展生产。完善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产品展览展销平台,各级经济信息化部门要在中小企业服务平台加大对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服务力度;各级商务部门要鼓励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产品参加各级各类展会和电子商务平台,对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参展、平台费用补贴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专产专营和残疾人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制度。

  四、完善促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保障体系

  (一)强化政策保障。鼓励残疾人从事居家灵活就业,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政策;执行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规定减征个人所得税,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免征增值税。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落实在市场准入、行政管理、融资渠道、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等方面的扶持政策。鼓励企业带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鼓励民间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09〕33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规定的政策,按规定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政策有效期内认真落实财税〔2007〕92号政策,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二)强化组织协调。建立由残联、发改、经信、财政、人社、农业、商务、扶贫移民、畜牧等部门组成的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联席会议制度, 定期研究推进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的具体措施,沟通、协调涉及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的重大工作;推动各级政府将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纳入地方就业和社会保障规划等相关经济社会发展单项规划,纳入“民生工程”,切实有效支持残疾人居家灵活就业工作。

  各市(州)要根据本《本意见》制定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农业厅

  四川省商务厅

  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四川省畜牧食品局

  四川省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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