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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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央扶贫工作会议和《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有关精神,针对扶贫工作的新形势,并结合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决定,利用国债资金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重要意义。

  目前尚未解决温饱问题的贫困人口中,相当一部分生活在自然条件极为恶劣、人类难以生存的地方,需要通过易地搬迁的办法从根本上解决这部分群众的脱贫和发展问题。同时,我国西部贫困地区,生态环境问题与贫困问题通常表现为相互制约、互为因果的关系。一方面,由于生态环境恶劣,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难以改善,生存环境日益恶化;另一方面,人们的活动也对生态环境造成了持续性破坏。把这部分贫困人口搬迁出来,通过改善迁入地的生产条件,创造发展条件,不仅可以帮助他们脱贫致富,还可以缓解迁出地的人口压力,为改善和恢复生态环境打下良好基础。因此,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把扶贫工作和生态恢复建设更为密切地结合起来,对于从总体上减少贫困人口,促进“老少边穷”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现西部大开发的战略目标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试点工作的基本任务。

  在西部地区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是在新形势下探索新世纪扶贫工作新途径,也是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改善的一个有益偿试。通过试点,在解决部分贫困群众脱贫和恢复改善迁出地生态环境的同时,积极探索、总结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主要形式、基本特点、主要方法和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推广打好基础。

  三、实施范围和投资渠道。

  西部地区范围大、各地情况差别明显。为确保试点工作在不同条件下取得成效,在西南西北分别确定有一定代表性的省区开展试点,并在贫困地区确定迁出地的范围。考虑到试点省区的情况各有不同,具体的补助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另行确定。试点工程所需资金由国家和地方共同负担。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搬迁群众可承担部分费用。国家安排的资金从国债资金中解决,地方资金由地方机动财力等渠道解决。其它方面的资金如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生态环境建设以及以工代赈资金等可以与之结合。

  四、指导方针和主要原则。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是新世纪扶贫工作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要举措。试点工作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的指导方针。努力做好群众动员和政策配套等项工作,做到综合规划,统筹安排。同时,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扶贫与生态建设相结合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的实施范围,主要是那些群众生产生活条件难以改善,投入资金后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且生态环境严重恶化的地区。这项工作的实施,要在有关省区的生态建设规划和扶贫规划的指导下,与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重点治理工程等各项治理措施相结合,努力实现减少贫困人口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双重目标。

  (二)坚持群众自愿的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政府引导和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是关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要自始至终强调群众自愿,要做好思想动员工作,严禁强迫命令。同时要抓好典型示范工作,搞好生产发展条件和生活设施的建设。要把安置群众能够“安居乐业”作为整个工作的核心来抓。

  (三)坚持统筹安排、政策保障的原则。实施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民族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操作复杂。因此,在具体组织实施过程中,除了做好工程建设方面的工作以外,更为重要的是在群众安置和土地调整等方面给予全面考虑,做到统筹安排,综合考虑。省区以下各级有关政府要针对出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以确保顺利地组织群众搬迁。

  (四)坚持先开发,后搬迁的原则。为使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具备生产生活条件,必须做到先开发,后搬迁,或搬迁与开发并举。要搞好迁入地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注意提高安置地的人口承载能力,把重点放在与搬迁群众今后的发展密切相关的项目上,搞好基本农田和农田水利工程。要使群众在迁入地能够较好的自我发展,并使开发建设和当地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确保安置群众能够“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五)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的原则。各地情况千差万别,不能用一个模式解决所有问题。因此,开展易地搬迁不搞统一模式,宜集中则集中安置、宜分散则分散安置,宜插花则插花安置。单个安置点的规模可大可小、安置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前提是要根据迁出、迁入地的资源和环境条件确定合理的迁移和安置方案。

  (六)坚持量力而行、循序渐进的原则。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这项工作要根据国家财力的可能有计划、有组织、分阶段逐步推行,不能一哄而起。

  五、投资与计划管理。

  国家补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要全部用于与搬迁群众密切相关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必要的生活设施及社会事业等。不得用于征地和其它补偿性费用。属于生产经营范畴的建设项目,不得安排国债资金。对确需安排的这类项目,可由地方通过其它渠道或群众自筹的办法落实资金。

  有关省区的试点方案经国家计委批准并下达计划后,省区计委要按批准的方案将投资分解到具体项目上。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的要求,按照项目进行管理。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政策协调。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要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有关省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要做到责任明确、任务落实、政策配套、资金到位。国家计委负责审核省区的实施方案并及时下达计划,提出政策上的指导意见;省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组织研究制定本地区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和实施方案;省区计委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和国家计委的指导下,做好有关政策建议、组织协调及组织实施项目建设等工作。

  (二)做好各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工程建设的规划和项目的前期工作。包括安排群众的住房建设,群众的生产发展条件,各项生产生活和社会事业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建设工程都要严格按照基建程序的有关要求,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按有关规定履行论证和审批手续;二是围绕贫困群众的搬迁和安置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区的组织实施方案。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为各项配套政策及相关的措施,包括安置用地划拨政策、调整政策、户籍迁移政策、子女入学政策等。并对安置规模、制定目标、确认对象和项目建设方案等作必要的说明。

  (三)鼓励和倡导贫困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精神,通过自己辛勤的劳动,建设新家园,创造新生活。各级政府要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实事求是地确定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不搞“包下来”的政策。

  七、有关省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中,要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认真总结有关经验教训。有关省区计委接到国家计划后,要在每季度初将上季度的有关情况报国家计委。上报的情况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计划执行方面的情况,包括资金到位、工程进度等;二是群众搬迁和安置方面的情况,包括政策到位、群众情绪等;三是迁出地的生态恢复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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