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行成都分行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全面做好四川省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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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办函〔2014〕1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扶贫移民局、团省委《关于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全面做好四川省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25日

  关于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全面做好四川省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人行成都分行 财政厅 四川银监局 四川证监局

  四川保监局 省扶贫移民局 团省委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 扶贫办 共青团中央关于全面做好扶贫开发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6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金融服务机制,深入推进“金融支持扶贫惠农工程”,充分发挥金融在支持贫困地区扶贫开发中的作用,推动《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提出的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结合四川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信贷总量持续增长。引导信贷资金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加大力度投向贫困县域,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主要用于当地信贷投放,力争全省贫困地区每年各项贷款增速高于当年全省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新增贷款占全省贷款增量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融资结构不断优化。信贷结构不断优化,直接融资比例不断上升。对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升级、促进就业创业和贫困户脱贫致富、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金融支持力度不断加大。银行间市场直接债务融资取得进展,促进贫困地区上市企业、报备企业及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规范健康发展,资本市场融资取得进展。推动债券市场产品和制度创新,实现直接融资规模同比增长。

  (三)金融扶贫开发组织体系日趋完善。贫困地区县域金融服务组织体系不断完善,政策性金融的导向作用进一步显现,商业性金融机构网点持续下沉,农村信用社改革不断深化,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规范发展,形成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协调配合、共同参与的金融扶贫开发新格局。

  (四)金融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建成多层次、可持续的农村支付服务体系和完善的农村信用体系,贫困地区金融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基础金融服务全覆盖成果得到巩固,基础金融服务向行政村延伸。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强,贫困地区多元化融资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扶贫对象运用金融脱贫致富的能力和金融扶贫项目覆盖带动的精准度进一步提升。

  (五)促进政策资源有效整合。包括扶贫主管部门在内的政府机构、金融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动协作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相关扶贫政策资源的契合度有效提升,推动形成金融支持扶贫开发的政策资源聚集与支持合力。

  二、基本原则

  (一)开发式扶贫原则。坚持以产业发展为引领,通过完善金融服务,不断培育壮大地方特色产业和支柱产业,扩大其对扶贫对象增收和脱贫致富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商业可持续原则。坚持以市场化为导向,以政策扶持为支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在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引导金融资源向贫困地区倾斜。

  (三)因地制宜原则。立足贫困地区实际,根据不同县域的产业特点、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创新开发适合当地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力争实现“一县一式”、“一地一策”。

  (四)以点带面原则。结合《金融支持四川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惠农工程”工作方案》要求,加大对省级、市级示范县(市、区)的重点推动力度,确定一批重点支持或帮扶的示范项目、示范企业、示范基地、示范贫困村(寨)、示范帮扶农户和金融扶贫示范窗口,以点带面,有序推进,适时推广示范取得的经验和做法,全面改进完善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金融支持和服务。

  (五)突出重点原则。加强与贫困地区区域发展规划和相关产业扶贫规划的衔接,重点支持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和主导优势产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

  三、实施范围

  本意见的实施范围为《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秦巴山区(四川部分)、乌蒙山区(四川部分)等区域的连片特困地区和已经明确实施特殊政策的四川藏区以及我省连片特困地区以外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共计66个县(市、区);《四川省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确定的其他22个未纳入银发〔2014〕65号文件范围的四川省扶贫重点县(区、市),在省级支持政策范围内,可比照执行(名单见附件1)。片区外90个有扶贫开发任务的县(市、区),有条件的,在省级支持政策范围内,也可比照执行。

  四、重点工作

  (一)完善贫困地区金融组织体系,进一步发挥政策性、商业性和合作性金融的互补优势。鼓励政策性银行加大对贫困地区农业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中长期信贷支持力度,着力做好农业转移人口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深化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认真组织“三农金融事业部”考核,促进加大对贫困地区“三农”信贷投放和资源配置力度。鼓励邮政储蓄银行拓展贫困地区农村金融业务,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加快资金回流农村,不断提高“三农”贷款占比。鼓励其他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结构和特点发展涉农业务。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更好地发挥其支农服务主力军作用。督导贫困地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维护体系完整、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积极稳妥组建农村商业银行,培育合格市场主体。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入股,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以及涉农商贸企业入股农商行。探索引进涉农企业独立董事,扩展独立董事选聘途径和视野,加快在董事会下设立“三农”专业委员会,强化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和作用。不断强化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服务功能,做好指导协调,整合放大服务“三农”能力。稳步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提高民营资本持股比例,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继续提高贫困村互助资金效益,在贫困村扶贫互助社基础上建立互助资金联合社,搭建金融与互助资金相连接的桥梁,拓宽扶贫对象合作金融发展道路。

  (二)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加大扶贫贴息贷款投放力度。充分发挥中央、省财政贴息资金的杠杆作用,逐年增加财政贴息资金额度,扩大扶贫贴息贷款规模。完善扶贫贴息贷款政策,依据建档立卡认定的贫困户,完善项目库建设、扶贫企业和项目认定机制,合理确定贷款贴息额度。优化扶贫贴息贷款流程,推动扩大承贷机构范围。针对精准扶贫机制,增加对扶贫对象的特惠贷款项目。加强扶贫贴息贷款执行情况统计、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三)优化金融机构网点布局,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积极支持和鼓励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进一步向社区、乡镇延伸服务网点。加快金融服务网点建设,优先办理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开设分支机构网点的申请。加大在金融机构空白乡镇规划设置物理网点的工作力度,统筹增设正常营业的固定网点、定时服务的简易服务网点(或固定网点)和多种物理机具,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开展流动服务车、背包银行等流动服务。积极推动金融机构网点服务升级。督导大中型银行稳定现有县域网点,拓展乡镇服务网络,严格限制现有乡镇网点撤并,适度提高贫困地区网点覆盖水平。加大贫困地区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工作力度,鼓励延伸服务网络。

  (四)继续改善农村支付环境,提高金融服务普惠程度。加快推进贫困地区支付服务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扩展和延伸支付清算网络的辐射范围,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低成本、快捷的方式接入人民银行跨行支付系统,畅通资金清算渠道,构建城乡一体的支付结算体系。大力推广非现金支付工具,优化银行卡受理环境,提高银行卡使用率,稳妥推进网上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电子支付方式。扩大银行卡助农取款覆盖面,丰富银行卡助农取款服务点功能,探索依托银行卡助农取款点构建农村金融服务网络。鼓励更多金融机构申请成为助农取款收单机构,推动助农取款服务点实现联网通用。组织创建助农取款优质服务示范点,鼓励助农取款点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代理更多业务。鼓励贫困地区银行网点安装自助机具。优化助农取款服务点和自助机具布局,提高单点单机的辐射面。推广农村地区手机支付业务,推动以银行卡为基础的电子支付手段在贫困地区的应用。

  (五)加快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以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为重点,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试验区建立农村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信息服务网和融资对接平台,分层次推进农户信用建档,充分依托库网开展信用户、村、乡评定和新型农村经营主体信用评价,强化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提升信用信息对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筛选、培育、融资对接的支撑力度。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以及“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创建活动,促进信用体系建设与农户小额信贷有效结合,切实发挥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在提升贫困地区农户信用等级、降低金融机构支农成本和风险、增加农村经济活力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开展县域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和综合排名发布工作,打造信用高地,形成资金洼地,不断增强良好信用环境对金融资源的吸引力。积极探索多元化贷款担保方式和专属信贷产品,大力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六)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现代农业。金融机构要创新组织、产品和服务,积极探索开发适合贫困地区特点的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大力发展大型农机具、林权抵押、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质押等信贷业务,重点加大对管理规范、操作合规的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贫困村扶贫互助社和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等经营组织的支持力度。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要求,选择部分重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建立主办行制度,从省到县分级指导,对重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一对一服务”,给予全方位、系统性金融支持。健全“企业+农民合作社+农户”、“企业+家庭农场”、“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农业产业链金融服务模式,提高农业金融服务集约化水平。同时,完善小额信用贷款管理制度,优化农村青年小额贷款流程,充分利用现代支付手段创新适合农户需求的金融产品,不断扩大小额信用贷款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收益保证贷款试点,根据国家有关试点安排,慎重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

  (七)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支持企业发展壮大。支持贫困地区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实施再融资,并鼓励将募集资金投入贫困地区建设项目,带动地区经济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产业升级。支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发展。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发掘一部分优质企业作为后备企业,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协调组建由沪深交易所、中小企业股转系统、辖区知名中介机构等单位组成的培育培训工作小组,根据企业发展现状和实际需求,开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知识讲解、政策宣传和实务指导等,积极推动当地企业改制上市或挂牌。

  (八)积极推动农业保险改革创新,促进农业保险稳健发展。鼓励保险公司创新农业保险险种,积极探索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探索发展涉农信贷保证保险。加快发展藏区农业保险,提高藏区农业保险覆盖率。督促保险公司提高农业保险服务质量,完善内控制度,增设服务网点,增加服务人员,建立有效的农险服务网络体系。探索建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监督经办机构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的相关规定。

  (九)加大金融政策和金融知识宣传培训力度,加强贫困地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加强对基层农村金融机构信贷业务骨干进行小额信贷业务技术培训,提升金融服务水平。对贫困地区基层干部进行农村金融改革、小额信贷、农业保险、资本市场及合作经济等方面的宣传培训,提高运用金融杠杆发展贫困地区经济的意识和能力。相关部门、共青团组织、金融机构、行业组织要加强协同配合,充分发挥农村金融教育培训活动(“金融惠民工程”)、“送金融知识下乡”等的作用,不断加强选派银行业金融机构优秀青年干部赴贫困县县级团委挂职工作力度,积极开展对贫困地区农村创业青年等特定群体的专项金融教育培训。鼓励涉农金融机构加强与地方政府部门及共青团组织的协调合作,创新开展贫困地区金融教育培训。加强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提高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提升城乡居民和工商企业的金融意识和运用金融工具的能力以及风险识别、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培育和提升对扶贫对象的金融扶贫能力,提高金融扶贫项目覆盖带动扶贫对象的精准度。

  五、保障政策措施

  (一)加大货币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信贷投放能力。进一步加大对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合理确定支农再贷款期限,促进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贷款投放,力争贫困地区支农再贷款额度占全省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落实支农再贷款优惠利率政策,对贫困地区一定比例存款用于当地贷款考核达标的、贷款投向主要用于“三农”等符合一定条件的金融机构,其新增支农再贷款额度,可按照银发〔2014〕65号文件规定实行优惠支农再贷款利率。深入推进支农再贷款引导支持惠农示范基地建设工程试点,引导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导向效果,开展支农再贷款示范基地挂牌,加大支农再贷款使用效果宣传。合理设置和调整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公式相关参数,支持贫困地区法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完善再贴现业务管理,支持农村企业尤其是农村中小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重点扶贫龙头企业等获得融资。

  (二)有效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信贷政策指导力度,着力引导金融机构在坚持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下,根据贫困地区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信贷结构和投放节奏,将信贷资源向贫困地区适当倾斜。引导全国性银行机构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授信审查、资金调度、绩效考核等方面对贫困地区给予优先支持。引导当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多渠道筹集资本,增加信贷投放能力,在满足宏观审慎要求和确保稳健经营的前提下,加大对贫困地区企业和农户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小额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国家助学贷款等向贫困地区倾斜。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贷款管理制度,继续对民族贸易和民族特需商品生产贷款实行优惠利率。

  (三)强化农村金融差异化监管,引导银行业机构规划贫困地区网点服务建设和加大涉农信贷投放。适当放宽贫困地区现行存贷比监管标准,对符合条件的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发放的小微企业贷款以及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资金发放的贷款,不纳入存贷比考核。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成本和核销等具体情况,对不良贷款比率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贫困地区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容忍度,提高破产法的执行效率,在有效保护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提高金融机构不良贷款核销效率。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照《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银监会令2012年第1号)的规定,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适用75%的风险权重。使用内部评级法的银行,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贷款可以划入零售贷款风险,暴露计算其风险加权资产。结合机构市场准入、监管评级、高管履职动态考核、信贷支农承诺等要素,探索制订多维度的银行业机构支农服务考核标准。

  (四)加强财政金融政策配合,发挥财政政策的撬动作用。加强金融政策与财政政策的协调配合,推动整合各类财政奖补资金,推动落实农户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及小微企业贷款增量奖励等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建立健全风险分散和补偿机制。整合政策资源,改革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机制。推动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快落实区域集优风险缓释基金,实现区域集优债券发行量的突破。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金融扶贫工作协调机制。成立以人行成都分行、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扶贫移民局、团省委为成员单位的四川省金融扶贫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行成都分行(协调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2)。定期召开会议,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构建多层次、多渠道的银政、银企定期磋商和扶贫融资对接机制,推动形成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全面参与、整体推进的金融支持扶贫开发格局。各市(州)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完善工作协调机制。

  (二)加强协调,认真履职。人民银行各有关分支机构要加强统筹协调,灵活运用多种货币信贷政策工具,努力推动相关配套政策落实,确保贫困地区金融服务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财政部门要支持各地立足本地实际,逐步增加财政扶贫贷款贴息资金;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差异化监管政策和准入制度,实行绿色通道,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扶贫开发金融服务中发挥积极作用;证券监管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培育贫困地区企业上市,并通过资本市场融资;保险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农村保险市场建设,不断增强贫困地区风险保障功能;扶贫移民部门要完善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贫困户、项目库等信息系统,做好优质项目、企业的推荐工作;共青团组织要加大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培养力度,发挥其在贫困地区脱贫致富中的带动作用。

  (三)完善监测分析和考核评估制度。进一步完善贫困地区金融服务的监测统计制度,继续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办公室关于建立金融支持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扶贫惠农工程”统计监测和报告制度的通知》(成银办发〔2013〕170号)做好贫困地区经济金融相关数据的按季监测分析工作,并将监测范围从2014年2季度起扩大至全省88个县。建立贫困地区经济金融和扶贫相关数据共享和交换机制,财政厅、四川银监局、四川证监局、四川保监局、省扶贫移民局在每季度次月20号前向人行成都分行通报相关数据(数据内容见附件3);人行成都分行定期和不定期通报相关情况。探索开展金融扶贫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工作,加强考核并将考核和评估结果作为实施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再贷款(再贴现)政策、银行间市场业务准入管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金融产品创新试点、新设金融机构加入人民银行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等的重要依据,促进金融政策在贫困地区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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