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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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川办发〔2014〕7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25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关于创新机制扎实推进农村扶贫开发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精神,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建立扶贫项目审批权下放到县,实行责任、权力、资金、任务“四到县”制度(以下简称“‘四到县’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改革思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下放扶贫项目审批权、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为目标,以促进项目审批、资金使用管理权责匹配为抓手,建立任务与资金、责任与权力挂钩机制,实现简政放权、权责对等,明确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主体、责任主体、实施主体、管理主体责任,增强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扶贫开发工作成效,确保扶贫攻坚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二)主要任务。建立并完善扶贫工作和减贫任务县级人民政府负主责机制,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和项目申报及审批机制,建立分工明确、权责匹配、运行规范、管理到位的项目资金监管机制。

  (三)实施范围。在全省21个市(州)有扶贫开发工作任务的178个县(市、区)实施。

  二、重点工作

  (一)建立项目县级审批机制。县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审批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项目申报、竞争立项、项目审批等管理规定。

  1.项目申报以符合当地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扶贫开发规划和相关行业政策要求为前提,以增收减贫为核心,以发展增收产业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为抓手,以项目到村到户为主要方式,科学编制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立项依据、编制原则、建设内容、投入规模、实施期限、经济效益、扶贫效益、组织管理、措施保障等。

  2.项目审批坚持公开公平、竞争立项原则,按要求组织项目评审和审批工作,择优选择资金投入规模适度、所在区域贫困发生率高、能帮助扶贫对象显著增收并可持续发展的项目。项目审批程序包括:审查项目立项报告、开展项目评审、确定批准项目、公开审批结果等。

  (二)构建扶贫资金分配机制。以实现扶贫攻坚目标为首要任务,以精准扶贫为总体要求,以因素分配为基本方法,建立符合实际的资金分配机制。

  1.省级扶贫资金分配。一是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按减贫任务、贫困人口、贫困发生率、人均财力等因素测算,采取定向财力转移支付方式分配到县;二是强化以结果为导向的资金分配机制,增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正向激励作用,资金分配与扶贫开发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结果挂钩。

  2.县级扶贫资金安排。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资金,依据扶贫规划、减贫任务、工作目标、资金规模、资金使用方向、资金管理等要求,自主确定扶贫项目、科学安排扶贫资金。一是充分利用扶贫对象建档立卡结果,围绕减贫工作目标,按照乡村贫困人口规模及比例、农民人均纯收入、贫困程度等因素,以解决好贫困村、贫困户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首要任务,确定扶贫项目,分配扶贫资金;二是与扶贫工作考核、资金绩效评价挂钩,以贫困村、贫困户为单位,从村级经济发展水平、项目实施和资金落实情况、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改善程度、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幅度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依据考核评价结果分配资金。

  (三)提升扶贫资金使用绩效。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扶贫开发政策和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不断提高扶贫资金使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1.强化扶贫资金使用精准度。资金的使用与建档立卡结果相衔接,逐村逐户制定帮扶措施,实行产业发展扶持到村到户、生产生活条件改善到村到户、致富能力提升到村到户,扶贫资金直接用于扶贫对象。

  2.加大资金整合力度。在资金渠道、资金用途、管理权限、实施主体不变的前提下,立足本县实际,以扶贫攻坚规划和重大扶贫项目为平台,整合扶贫资金和各类相关涉农资金,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形成合力,集中力量解决部分突出贫困问题。

  3.发挥扶贫资金放大效应。积极创新扶贫资金使用机制,引导金融资本、社会资金投入扶贫开发。探索贴息贷款撬动机制,在省、市切块下达资金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县(市、区)可适度扩大扶贫贷款贴息规模。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稳步推进贫困村资金互助组织发展,支持发展扶贫小额信贷。

  (四)健全项目资金监管机制。建立与“四到县”制度相适应的监管工作机制,严格落实财政专项扶贫项目资金监管责任。

  1.省、市两级主要采取工作考核、绩效评价、专项检查、审计监督等方式强化项目资金监管。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扶贫项目资金运行的安全、规范、有效全面负责,强化资金分配、立项审批、项目实施、自查验收、报账管理等环节的监管。

  2.对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使用管理中出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严厉问责、严惩不贷。

  三、工作程序

  (一)分解下达减贫目标和资金规模。省每年3月底前将年度减贫目标任务分解下达到县(市、区),每年4月底前根据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下达情况,将中央、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切块分配到县。

  (二)审批扶贫项目并备案。每年5月底前,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省下达的切块扶贫资金,按要求审批扶贫项目,并将项目及实施方案报省、市级扶贫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三)制定细则,抓好落实。依据省级扶贫项目主管部门制定的《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项目管理办法》,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管理细则,对项目申报立项、县级审批、上报备案、项目实施、监督管理、检查验收、后续管护、监测评价等进行细化并抓好落实。

  (四)开展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省、市两级加强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加强督查自查,当年年底完成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评价和扶贫开发工作考核。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实行“四到县”制度、完成减贫目标任务、行使扶贫项目审批权、安排使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严格按要求加快推进“四到县”制度的建立和落实。

  (二)加强指导督促。省扶贫移民局和财政厅负责对实行“四到县”制度进行组织、协调和督查。市、县两级对应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抓好“四到县”制度的落实。

  (三)加强衔接沟通。省、市、县三级扶贫部门作为实行“四到县”制度的承办主体,要主动纵向对接,认真落实“四到县”制度相关工作,并加强横向联系,与同级相关部门联动抓好落实。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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